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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房屋抵押贷款做生意赖账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5 11:01:22


     本网讯(通讯员 白为平)   9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作出一审判决:1、判决被告尹某偿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5月20日按贷款月利率7.875‰计算,自2012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2、原告某银行对被告尹某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某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以该房产折价或则拍卖、变更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

    2009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尹某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0万元用于被告尹某在吉安市吉州区承接工程购买原料,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21日至2012年5月20止。合同期内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75%确定,为月利率7.875‰,如借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尹某签订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尹某用其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某房产对被告尹某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2009年6月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10万元。借款发放后,被告尹某自2012年4月4日后一直未归还贷款利息。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希望原告可以继续续贷,并将罚息免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长期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尹某应以其所有的房产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称希望继续续贷并将罚息免除无合法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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