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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吃饭硌伤牙 伤者获赔三千五
发布时间:2012-09-25 11:42:09


     本网讯(通讯员 王生)   去饭庄吃饭本无奇处,吃饭时牙齿被硌伤倒也属平常,但是顾客因吃饭时牙齿被硌伤而将饭馆业主起诉至河南省泌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令被告饭馆业主王某向原告程女士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57元。

    2001年12月13日晚,原告程女士在被告王某经营的饭庄就餐时,被榨菜肉丝面中的一硬物将牙硌伤。后其到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557元。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57元、十年后再次补牙的费用15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则辩称,是原告自己吃饭不小心才导致损害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作为饭馆的业主,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馆内就餐,在食用被告提供的肉食面时被硬物硌伤牙,该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损害后果,法院酌情考虑;原告主张的二次补牙费用,未提交医疗部门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饭馆业主王某向原告程女士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57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被告表示今后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这个案件也启示我们:作为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敢于并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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