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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法院和解执结一起特困企业案
发布时间:2012-09-25 15:09:00


     本网讯(通讯员 江滔 宾海林)   近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以和解执行的方式执结了一起广西高级法院指定博白法院执行的跨管辖区的单位改制的特困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收到了执行双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1995年3月,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以下简称:广西水电局)与柳城县自来水厂签订了《柳城县大铺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1995年6月开工,次年11月竣工,1997年8月进行了验收、结算,结算工程款为1094万元。柳城县自来水厂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未付清。2007年3月,柳城县自来水厂登记改制为柳城县某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城供水公司),债权债务由柳城供水公司接受。2007年8月31日,双方结算,柳城供水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9.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54.2万元。1999年10月19日,原告将被告柳城县某供水有限公司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柳州中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位于柳城县城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柳城供水公司支付工程款69.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2万元给原告广西水电局。2008年8月15日,权利人广西水电局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其又是改制的特困企业,导致本案久执不结。2009年11月4日,广西高级法院指定博白县人民法院执行。同年12月24日,博白法院立案执行。博白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城供水公司有否财产可供执行进行了查询,并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法从2010年5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万元至法院账户。

    由于被执行人柳城供水公司因历史遗留问题而造成公司负债累累,公司财产资不抵债;特别是公司改制后,企业职工本身就对身份转换存在一定的怨气,认为现在国营职工身份没有了,为国家贡献了一辈子突然就变成了社会人员,思想很不稳定,且供水公司性质为公益性企业,如企业不能运转,一旦停水、断水将会对柳城县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强制拍卖供水公司的土地等财产会极大影响社会稳定。博白法院对有可能会引起社会不稳定性的案件极为重视,专门成立了专案执行小组,并逐件进行摸底排查。执行法官深入柳城供水公司了解情况,近年来,由于公司改制、职工的原国营职工身份的转换,职工的思想不稳定,如强制执行必将以降低职工收入来用于支付债务,会造成职工思想再度混乱,从而影响职工队伍稳定,无法安心工作,影响水厂正常供水,影响社会稳定。

    了解到该案案情后,该案执行主办法官就多次带领执行人员主动北上找到柳城供水公司,并争取了柳城县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同时通过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并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局通报柳城供水公司的实际情况,希望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问题。最后双方当事人被博白法院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打动,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局考虑到柳城供水公司的实际偿还能力,主动提出除了已支付的工程款以外同意支付54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后放弃其他剩余债权,双方于2012年6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7月31日柳城供水公司按约履行清了债务。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博白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一起高院指定执行的涉及企业改制的特困企业案就这样在博白县法院的灵活执行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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