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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骑车被树砸死 法院判公路局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25 14:52:49
本网讯(通讯员 李华飞 阳国沙)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审理一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件。受害人深夜骑车回家被公路旁的树枝砸死,受害人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路局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平乐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四十多万元。
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经过二塘镇牛角村委茶冲村时,被公路旁的突然掉下的树枝砸死。受害人家属认为由于公路管理局未尽到对公路旁边树枝的保养修缮义务,才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于是起诉平乐县公路管理局,要求公路局赔偿死亡赔偿等各项损失399626元。 被告公路管理局辩称:1、当晚刮起大风,把路旁的鬼柳树吹到,这是人们始料不及的自然灾害。2、砸死李某的树不是公路局的,是野生的。3、李某不是被鬼柳树砸死的。 平乐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本案中,死者李某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是不幸被道路旁边绿化树木突然倒下砸中死亡,该段道路旁绿化树木的管理单位应对死者亲属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路段的树木属于该县的公路管理局管理,对于此次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乐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四十多万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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