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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摔伤 饭店赔偿6000
发布时间:2012-09-25 15:31:00


     本网讯(通讯员 岳可)   到朋友家经营的餐馆吃饭,不幸摔伤,将朋友诉至法院索赔。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田某6000元。

    2012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家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的田某与朋友一起到张某经营的烧烤店二楼用餐。用餐结束后,田某下楼时摔倒并从楼梯滚下,造成其头部受伤。田某受伤后入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该院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共花费医疗费16568.18元。田某于2012年3月12日转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天,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脑膜下积液。共花费医疗费3158.08元。田某认为是饭店的楼梯台阶滑导致其摔伤,饭店应负相应的责任,张某认为是田某大量饮酒所致,正常人是不会摔倒的,其饭店的楼梯没有问题,田某摔伤与餐馆服务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遂田某以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诉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0094.26元的70%即1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餐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就餐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且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下楼存在危险,其对自身伤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田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合计6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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