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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跳车被压死 属交强险“第三者”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25 15:59:31


     本网讯(通讯员 李瑞兴)   驾车人被抛出车辆后被该车碾压致死,是属于交强险所称的“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认定此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为交强险“第三者”赔偿对象,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彭某等人经济损失112000元。

    2012年3月,黄某驾驶自有的轻型自卸货车,在经过某村庄一路段时因路基蹋方,车辆翻下道路,造成黄某跳车被后翻下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受害人的亲属彭某认为肇事车辆在交强险保期内,黄某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于2012年7月向右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保险公司却认为黄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黄某的亲属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黄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之下的受害者;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时处于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判断受害人因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从该人在发生事故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处于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的受害人黄某是在肇事车辆之下被碾压致死的,应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12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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