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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巧抓时机调解 长期纠纷一朝结案
发布时间:2012-09-25 16:04:36


     本网讯(通讯员 陈兴安 夏江霞)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当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常德某饲料公司欠原告松滋市某油脂化工公司货款及利息合计47万元,由被告常德某饲料公司分三期向原告偿付;被告湖南某牧业公司对被告常德某饲料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7月6日,原告松滋市某油脂化工公司与被告常德某饲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给棉粕和菜粕。其中货款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需方预付20万元现金,其余货款送完后付清”。原告依合同约定给被告送货。截至同年7月31日双方结算,被告还余逾74万元货款未付。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2012年5月8日,被告常德某饲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所欠货款“保证在2012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被告湖南某牧业公司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至起诉时,被告某饲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本金44万元。二被告在签收应诉通知书时表示,原告所诉属实,但因企业尚有大部分饲料款未收回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协商分期偿还。承办法官遂抓住时机,组织原、被告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上述协议。

    对于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部分基本无异议的,可以充分发挥法官调解作用,让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来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以及履行协议内容。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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