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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雇员受伤 雇主无过错亦应补偿
发布时间:2012-09-26 09:03:54


     本网讯(通讯员 李超)   雇员在劳作中受损害,提供劳务者虽无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提供劳务致雇员受损害的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补偿原告张某20%的实际损失8000元。

    被告周某从市场上购买了一批竹子,并将该批竹子承包给谢某等四人砍伐,双方约定按每百斤7.5元给付工钱。砍了一天后,谢某觉得人手不够,遂在未通知被告周某的情形下,又邀请原告张某一起加入。2011年11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由于操作不当,被上面掉下的竹子戳伤了左眼,花去医疗费7200元。被告周某在为其垫支了3000元医疗费后,拒绝再予赔偿。经鉴定,原告的左眼构成七级伤残。原告找被告索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46000元。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帮被告砍竹子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但被告知道后也未明确表示反对,并按相同的标准给付工钱,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由于被告对原告受伤没有存在任何过错,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原告所受的伤完全是其疏于防范,操作不当造成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被告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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