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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股金起纠纷 法官审理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26 10:16:50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谭津)
覃某应邀入伙经营一家齐乐牌手机店,在该品牌手机停止经营后,覃某要求要回原投入的入伙股金却引起了纠纷,2012年9月24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经过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覃某的诉求。
袁某和李某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合伙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齐乐牌的手机店,在手机店的经营运作中,由于资金周转紧缺,便邀请了覃某入伙共同合作经营,于是,于2010年9月8日,袁某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覃某作为丙方,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袁某和李某共同负责齐乐牌手机品牌的运作、推广、进货、批发、售后等一切工作,丙方不参与管理和运作;丙方出资50000元作为与袁某和李某合作运作齐乐手机的资金,在毛利分红上,袁某和李某占65%,覃某占35%;市场运作的一切开支费用由袁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负责,同时保证能每月分红给覃某毛利不低于2000元,若达不到,则给予补齐够数;毛利每季度分红一次,覃某有权随时对袁某和李某运作的齐乐手机品牌财务、帐务进行核查。 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后,手机店经过经营运作了一段时间,由于齐乐牌手机经营效果不佳,至2010年底,袁某和李某却停止了该品牌手机的运作。由此,覃某在既不得一分钱的毛利分红又不参与经营及财务管理之下,则要求袁某和李某退回自已原交的入伙股金50000元,此时,袁某便付给覃某15000元后,对于尚欠的35000元,李某却认为该款是袁某独自使用,而拒绝承担偿还责任。在袁某和李某两人之间产生纠纷后,覃某在追讨要回尚欠的余下款额中,却遭到了两人的相互推诿,且认为覃某某投入的是入伙股金,应共同承担亏损风险,不应再将尚欠余下的股金退还给覃某。 2012年5月17日,覃某在始终追不回尚欠的余款之下,遂将袁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给其支付尚欠款额35000元和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告覃某与被告袁某和李某之间虽然签订有合作协议,表面上三方是合伙关系,但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协议设定了原告每月分利的保底条款,且规定原告不参与管理和运作;从实际履行协议的结果看,被告既未分利给原告,也未邀请原告对经营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告对合伙经营的盈亏一无所知,况且被告袁某已退了一部分股金给原告,对余下尚未退给原告股金,是因为两被告之间有纠纷所致。从以上情况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法律特征,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引资用于经营,该款项如何使用是两被告之间的内部事务,在借款上对外应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两被告不能内部之间的纠纷来推诿债务。 综上所述,承办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即:一、被告袁某和李某偿还投资款35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给原告覃某;二、被告袁某、李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9元,由两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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