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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购买收割机借款逾期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6 11:54:44


     本网讯(通讯员 张黎晖)   9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含罚息)2537.16元,共计52537.16元;蔡某、易某、阮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6月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并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收割机,借款一年,自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年利率为1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如被告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当日,原告与被告蔡某、易某、阮某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为被告李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发放了50000元借款给被告李某。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约还款,至2012年7月9日,被告李某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37.16元。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其借款所购买的收割机在农忙时并未赚到钱,希望可以推迟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蔡某、易某、阮某应按协议约定对被告李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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