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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货车内藏铅块背心过磅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6 15:11:30
本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钟春连)
驾驶货车并将铅块背心藏车内,增加空车过磅重量,以此骗取公司金属废品30余次,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增,1979年5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梁某柒,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增预谋诈骗后,准备铅块背心15件(重758千克),并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某柒及刘某明、“十三”、“八哥”、“二十二”(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山市东凤镇科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东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毅公司)购买金属废品过程中,由刘某明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接应,被告人刘某增驾驶货车并将上述铅块背心藏车内,增加空车过磅重量,被告人梁某柒等人则在货车装货时伺机将数量不等的铅块背心带离并藏于上述面包车内,之后过磅称重,以此骗取上述两公司金属废品30余次,其中被告人刘某增参与诈骗29次,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69410元;被告人梁某柒参与诈骗9次,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29875元。 2011年12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增、梁某柒再次骗取东毅公司废铁料1批(价值人民币4125元)的过程中被东毅公司员工发现并报警。稍后,接报的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增、梁某柒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该批被盗废铁料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增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科创公司和东毅公司诈骗所得款项70000元,并获得谅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增、梁某柒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增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柒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梁某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铅制背心15件,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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