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魏牟莉)
近日,安徽宣城中院审理了一起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在合议庭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1995年起,曹某承租某单位的一间门面房从事五金建材生意。起初,房屋租赁合同每年一签,租金每月280元。从2009年起,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曹某一直承租房屋至今,但从2010年起未足额缴付房租、水电费。2011年11月,某单位因需整体对外出租该单位所有的门面房,公开张贴《房屋租赁公告》声明将其房屋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整体出租。同时期,该单位多次通知曹某搬出其承租的一间房屋。由于曹某躲避,某单位一直未有效送达要求其搬离承租房屋的通知。2012年1月17日,某单位通过公开竞标,与第三人钟某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因曹某一直占用其中一间门面房,租金亦于公开竞标时双方约定的每年47000元降为37000元。2012年2月,某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立即从租赁的房屋中搬离,缴清所欠房租、水电,并承担致使该单位房屋不能整体出租而造成的损失10000元。据此,原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某单位的诉请。曹某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庭审,合议庭认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法律事实清楚,但同时了解到,曹某家庭存在经济困难。如若生硬判决,可能造成曹某无法实际履行判决,激起社会矛盾。合议庭通过耐心做工作,向上诉人曹某阐述关于房屋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出租人有提前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权利。并请被上诉人某单位考虑曹某的实际困难情况,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某搬离承租房屋,某单位给予其两个月搬房宽限期,并自愿补偿曹某搬迁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