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杜晓庆)
因一时贪心,于某将承租的房屋以高出原有租价转租给别人,以为是普通的房屋转租,却不想为自己招来官司。近日,湖南津市法院调结了徐某诉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于某同意张某提出地诉求,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并返还徐某从中赚取的房价400元。
2012年3月,于某因工作调动来到津市,考虑到工作时间不固定,早出晚归,自己的家离上班地方较远,来回不便,因此于某与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交了一年的房屋租金和五百元的押金。2012年6月,为节约房租,于某便和同事在离单位更近的地方合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考虑到自己与徐某的合同未到期,且已经支付了一年的租金,找徐某退房可能会费口舌。为图方便,于某把房屋转租了出去,且从中赚钱了六百元的差价。当徐某月底来收水电费的时候,发现租住人换了,一问便清楚了怎么回事。“我的房屋你不住了招呼都不打声,而且一转租就赚了好几百”。徐某觉得作为房东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二来觉得于某凭什么拿我的房屋赚钱,于是找到于某要求协商解决。于某觉得自己已经支付了一年的房租,转租出去只是一件小事,且剩下了房租和押金也已经从次承租人哪里收到了,不肯同意徐某的条件。于是徐某将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于某的租赁合同,并返还于某从中赚取的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擅自转租赚取的差价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