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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夺子不成拒付抚养费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27 10:11:08
本网讯(通讯员 张时兵)
一男子离婚后,不满儿子由前妻抚养,在变更抚养关系不成后,竟拒绝给儿子抚养费。9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原告刘小某抚养费400元。
2010年8月,刘小某的母亲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小孩归陈某独自抚养,刘某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2011年9月,随着物价上涨,靠打工为生的陈某感觉独自抚养小孩抚养有压力,于是向刘某要求抚养费,但刘某非但拒绝,更上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刘某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陈某代儿子刘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800元每月。 刘小某的母亲陈某认为,自己已经无力为小孩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刘某作为小孩的父亲,有固定职业,有义务支付小孩相应的抚养费。但刘某声称,物价上涨不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若陈某抚养不起,自己可以独自抚养,不要陈某支付抚养费,不变更抚养关系自己就不会给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小某是未成年人,刘某作为父亲对儿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是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刘某和前妻陈某离婚调解时确定的抚养方案是根据当时正常需要和陈某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后情况发生改变,在刘某有给付能力情况下,原告请求支付抚养费请求合理、合法。综合考虑刘小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向儿子刘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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