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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司法为民巧解农村劳务损害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7 16:23:44


     本网讯(通讯员 雷妮 文左龙)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法院漆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案,通过该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握手言合离开法庭。

    2011年6月,原告杨某在为被告刘某的房屋墙壁粉刷涂料时,由于操作架没有稳定好,导致原告从操作架上摔到地上受伤,身体多处骨折。经常鉴定,原告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500元,向治疗的乡卫生院支付了医疗费600元、交通费150元、护理费300元,共计2550元。之后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考虑到原告是为被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损害,被告是受益者,双方并无其它矛盾纠纷,因此,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该院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给予了详细说明,最终经过该院法官的细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刘某向原告杨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4万元,并当庭支付,双方最终握手言合离开法庭。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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