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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失信不还 桃源法院判还钱
发布时间:2012-09-27 16:30:53


     本网讯(通讯员 揭国平 文左龙)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甘某偿还原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8万余元。

    2008年10月,被告甘某向原告桃源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50000元,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12‰,按季结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付30%的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10月22日。被告借款逾期后本息分文未还,截止2012年8月2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08年10月22日至2009年10月22日的到期利息7200元,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2年8月29日的逾期利息26728元,本息合计83928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甘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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