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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装修完毕吧主抵赖装修费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28 09:52:14


     本网讯(通讯员 方丽)   酒吧装修完毕交付业主营业,但装饰公司在讨要装修款时业主却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日前,安徽省广德县法院对该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因业主已实际营业视为竣工验收,判决业主苏某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44余万元及违约金2.2万元。

    2011年6月,苏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装饰公司为苏某的酒吧和KTV进行室内外装饰。开工后15日内,苏某预付工程款20万元,开工后第65天支付工程款26万元,增加工程部分按同比例付款,余款每两个月付一次,分三次在6个月内付清。同时约定苏某若未按约付款每天罚款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总价的2%。在施工过程中,应苏某的要求,装饰公司又增加了部分室内装饰工程,双方协议在2011年 11月13日完工。2011年11月20日,装饰公司交付全部施工工程,苏某开始营业。后装饰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决算,决算价格为112余万元。除去苏某已支付的46万元外,余款66余万元未付。在多次讨要无果后,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前两次的工程款44万余元及违约金12万元。

    苏某辩称,其已按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该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苏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装饰公司履行协议已完成了相应的装饰工程。苏某辩称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该工程交付后其已经营业,应视为竣工。苏某对原告的决算价格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规定交纳鉴定费,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的决算价格予以采信。依据合同约定余款每两个月付一次,分三次在6个月内付清,苏某应支付装饰公司前两次的工程欠款44余万元。原先主张每天罚款1000元计算违约金过高,依据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总造价的2%的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为2.2万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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