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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拖欠装修铝材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8 09:54:12
本网讯(通讯员 费晖)
日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拖欠装修铝材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陈某货款人民币三万元及自2012年2月5日起所欠货款产生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起,原、被告开始发生生意往来,由原告陈某向被告刘某提供装修铝材。2012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某欠原告陈某货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刘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某装修铝材款叁万元正。之后,被告刘某未能清偿所欠的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未清偿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被告刘某提出了原告陈某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刘某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货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刘某违约给原告陈某造成的损失为所欠货款3万所产生的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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