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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在外生意亏本 妻在家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2-09-28 10:33:31


     本网讯(通讯员 李娟)   被告林某以其不插手丈夫王某在粤的生意,拒绝承担王某做生意失败欠下的十几万的债务。2012年9月26日,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林某共同偿还原告陈某的欠款158600元。

    2010年春节后,被告王某在广东花都开办了一家饲料生产加工厂,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被告王某一直在原告陈某处赊购玉米、豆粕、麦皮等。2011年12月份,经结算,被告王某共赊欠原告198600元货款。为此,王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2012年1月份,王某向陈某偿还了40000元。之后,由于被告王某的生意不景气,其一直未再向原告付款。2012年7月20日,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和林某夫妇共同承担欠款158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皆是新干人,被告王某欠原告陈某158600元不仅有被告的收货单据,且有被告王某在2011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王某欠原告陈某货款15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该及时偿还。原告所主张的债权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用于家庭经营而产生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清。被告林某辩称其债务为丈夫一个人在外经营所欠的,且其一直一个人在家带小孩,故其不应该承担。承办法官向被告林某做思想工作,虽然王某在外经营,但其在生意好的时候经营所得都寄回给王某,用于家庭正常开支以及还房贷;且按照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林某做思想工作,被告林某终于表示服从判决,并愿意协助其丈夫还清欠款。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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