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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后”女子偷穿别人衣物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2-09-28 09:57:37


     本网讯(通讯员 鹿参 周敏)   被告人朱某,早前因与家人闹矛盾,负气出走,花光所有钱财,也无衣物可换,后起意盗窃,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他人衣物。9月17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该案已于9月28日生效并交付执行。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朱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12年5月30日上午被释放。当日下午,朱某窜至共青城甘露镇洪某家中,在二楼窃得租住于此的陈某衣物一包、龚某现金150元、张某日用品若干。

    6月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窜至洪某家中,于二楼窃得租住于此的被害人张某十字绣三幅及黑色T恤一件。

    6月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窜至洪某家中,发现洪某在卧室睡觉,遂进入卧室,窃得洪某现金940元、手机卡一张、占某牛仔裤一条。

    6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窜至洪某家中,在其家中洗澡后窃取租住于此的被害人熊某衣物换上,并将身上换下的衣物丢弃于现场附近后离开。

    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窜至洪某家中,洗澡后在其院内盗窃几件衣物换上,并将身上换下的衣物丢弃于现场附近后离开。

    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爬墙进入洪某家院子被洪某发现,洪某报警并将其扭送至共青城市公安局甘露派出所。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家属帮助其退赔1165元,此款已发还被害人。另被害人洪某对被告人朱某出具谅解书一份,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有前科劣迹,且在释放当日再次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帮助退赔,亦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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