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员工盗走单位现金8万余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14:36:14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有道是家贼难防。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原职工罗某,财迷心窍,铤而走险,竟然撬开本单位保险柜盗走现金8万余元。2012年9月27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系都安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6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罗某趁其单位职工休息、无人上班之机,持水管撬门进入公司财务室,用羊角锤、螺丝刀、冲击钻把置于财务室内的保险柜撬开,将保险柜内部分现金人民币85810元盗走。当日将其中的31000元偿还其个人债务,45810元藏匿于本单位冷库内,9000元拿回家收藏。

    作案后被告人罗某坐立不安、幡然悔悟,于次日凌晨2时许向公司领导交代其盗窃单位资金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错,将藏匿于冷库内人民币45810元和藏在家中的9000元退还被害单位。其家属于2012年6月5日向被告人罗某的债权人追回31000元赃款,退回被害单位,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在法庭上,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前后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全部归还被害单位,说明其已不愿再继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用放弃犯罪所得的行为消除犯罪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获取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