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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不间断依法执行 刑附民连带赔偿终案结
发布时间:2012-09-28 16:31:40


     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9月26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韦保站、李金丽与被执行人黄启蒙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的家属将还在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黄吉、黄启蒙在定贯屯分得的28645元土地补偿款交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7月20日,因黄启蒙等人的伤害行为,致使韦保站、李金丽的儿子韦佳敏死亡,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0日审理,并作出(2003)百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黄磊、黄吉、黄勇甲、黄征、黄启蒙、李国洲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赔偿韦保站、李金丽经济补偿费共计85282元,六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的款项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人不服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2003)桂刑终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2月11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指定田阳法院执行。

    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六被执行人均被判处徒刑还在劳改场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09年6月,田阳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黄磊、黄吉、黄勇甲、黄征在定贯屯有土地补偿款分配的线索后,即先后到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查询。在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已被取走。为此,田阳法院先后4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对其父母做工作,让他们交出被执行人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但他们均称没有钱,以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已用完为由,拒不交出该款项。

    针对该案六个被执行人均未结婚,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唯一能得到的赔偿款只有他们分得的土地补偿款等情况。为严肃法律,田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采取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的父母交出黄磊、黄征、黄吉等应得的土地补偿款。自2004年以来,该案已先后部分执行得款46637元,尚欠28645元未履行完毕。

   9月26日,田阳法院根据申请执行提供的财产线索,再次深入到田州镇龙河村定贯屯被执行人黄启蒙的住所,依法采取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的父母交出黄启蒙应得补偿款28645元,使该历时9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得到有效执结,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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