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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用相机做押借款 超期还款相机被扣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09-29 10:19:02


     本网讯(通讯员 付培育)   汤阴县一男子在外出差,钱包被盗,以相机抵押向旅馆老板借款,结果该男子未及时还款,围绕相机归谁,双方闹上法庭。5月15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相机归该男子。

     李林在外出差时,钱包被盗,身无分文的李林只好向旅馆老板刘明借钱。刘明得知李林欲借1000元后说,“你不还我怎么办”。李林称:“我可以把相机放在你处,回去后5日内肯定还钱,如没还钱,相机归你。”刘明见李林的相机市价大约为5000元左右,就答应了。李林借款后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了刘明。出差回来后,李林父亲住院,没有及时将钱归还刘明。一周后,李林联系刘明欲还钱时,刘明以已过约定还款日为由拒绝,并告知相机已归自己所有。李林不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林与刘明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但是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也就是“到期不还款,相机就归刘明所有”这条约定无效。遂判决刘明将相机退还李林。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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