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大多数人认为“欠银行的钱,能拖就拖”,拖到最后“大不了还钱”,不会有其他后果,殊不知,已解犯法律。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余某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昌是一名教师。在2005年4月至2008年9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申请办领了3张牡丹信用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申请办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持卡后,被告人余某昌多次以取现及消费的方式透支该四张信用卡,四张信用卡分别截止2009年9月2日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月26日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14964.42元,2010年1月26日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79994.49元, 2009年9月2日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2384.4元。被告人余某昌超过规定期限后未归还上述透支款。2009年8月底被告人余某昌离开泰宁长期外出并更换手机号码,被告人余某昌未将该情况告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后经两家银行多次拔打其登记的电话催收未能联系,并分别2至3次向其书面催收透支款,但至今未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02343.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昌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