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因夫妻关系不睦妻子曾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有矛盾但尚能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乃无法共同生活,不能和好,妻子遂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女青年雷某与男青年熊某于200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4月21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同年7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0年端午节后熊某酒后点火将家中住房和家具烧毁,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8月雷某独自出外打工未归。2011年7月雷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有矛盾但尚能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无法共同生活,雷某仍在外打工,一直分居至今。2012年6月28日,雷某遂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且双方分居时间已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雷某再次诉求离婚,应予准许。鉴于双方所生男孩长期随被告熊某生活,应由熊某抚育更为恰当。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熊某离婚,所生男孩由熊伟抚育,由雷某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