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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未成起纷争 伤人拒赔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10-09 14:35:01
本网讯(通讯员 吴合勇)
2012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晓将一次赔偿原告李实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40.11元。
被告王晓将与原告李实业本是同村同屯人,平日里相处还算融洽,却因一条蛇交易未成功而产生了隔阂。2011年10月29日晚上9时许,原告酒过三旬后借着酒劲找到被告,指责其在卖蛇交易中给的价钱不公道,随后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怒火攻心的被告未能克制自己的行为,朝原告脸面就是一拳致原告当场昏迷不醒,后被其亲属送至县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1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作出了处以罚款400元处罚决定。事后,双方经村委及司法所调解都未能够就原告受伤住院而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只好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因遭受其欧打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为11057.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纷争后,理应克制自己或向当地村委治安组织或公安机关反映,但却对原告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事故发生过程中,原告李实业酒后引起事端,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王晓将的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该院综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70%的责任,即7740.11元,由原告自负30%的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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