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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舞室内积水 九龄童学员滑倒门牙受损
发布时间:2012-10-09 15:20:58
本网讯(通讯员 周红兵 王晓翔)
街舞,有着动感的音乐、激励的动作,还有那不停摆动的嘻哈风,吸引了青少年的眼球,在社会上也掀起了学街舞的热潮。小强就是在学街舞期间因地面积水跌倒而致两颗门牙受伤,为此小强提起诉讼,要求培训俱乐部赔偿。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判决A俱乐部赔偿小强的各项损失14640元。
9岁的小强是个热爱街舞的孩子。2011年暑假,在爸爸妈妈的支持下,他成为A俱乐部的一名小会员,学习街舞。7月18日下午1时25分,小强按照往常惯例来到了A俱乐部学习舞蹈,上课时间还没到,小强和其他小朋友便在教室里玩耍,却因教室地面上有积水而导致小强不慎滑倒,两颗门牙齿断裂、鲜血直流,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11月8日,小强将A俱乐部告上了法庭。 家长认为,小强断裂的两颗牙齿永远无法修复,需要安装临时冠桥,18周岁后需要使用烤瓷冠并定期更换。被告作为专业经营机构,应该提供安全教学场所,舞蹈教室地面积水本身就不安全;对未成年学员来说,进入教学场所后,A俱乐部就应尽管理责任。由于A俱乐部未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A俱乐部存有过错,应赔偿小强因跌伤造成的全部损失19666元。 A俱乐部辩解,与小强存在学习街舞的服务合同,对小强受伤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小强受伤不是发生在上课期间,A俱乐部无过错;地面积水也不是安全隐患,小强及其监护人则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基于“以会员为亲人”考虑,A俱乐部愿意承担小强损失30%的次要责任。 A俱乐部同意并接受小强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小强也按照约定到A俱乐部指定的教学场所接受培训。事发时,小强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强在A俱乐部学习期间因地面积水跌伤受到人身损害,A俱乐部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A俱乐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按照法院核定的小强各项损失合计14640元赔偿, A俱乐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小强选择学习街舞,应具备承担街舞剧烈运动的身体条件和预见剧烈运动所发生的损害和风险,因此小强所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小强本人承担。同时本纠纷是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小强的父母认为,由于A俱乐部自身过错导致小强受伤,A俱乐部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小强与A俱乐部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受伤,系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小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A俱乐部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定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A俱乐部上诉主张小强自行承担剧烈运动中产生的风险,其不应承担小强因练习街舞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实质是主张甘冒风险的免责事由。本案中小强遭受的人身损害,并非在从事剧烈、危险系数较高的练习街舞活动过程中产生,而是因A俱乐部经营场所内地面湿滑摔倒所致,所谓风险尚未发生。A俱乐部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造成小强在湿滑地面上摔倒受伤并造成门牙断裂的严重后果,A俱乐部未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未尽合理、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A俱乐部与小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产生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受害人小强有权自主选择A俱乐部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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