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农民工讨要工程款竟遭老板持枪威胁
发布时间:2012-10-09 14:24:25


     本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张丽)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被告人万某从深圳购得一把黑色仿六四式手枪,后一直存放于家中。2012年3月28日下午,卢某某、卢某等人到被告人万某等人承包的工地找被告人万某结工程款。当时被告人李某在工地上,卢某某、卢某让正在施工的挖机停工。被告人李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万某。被告人万某得知此事后,即携带手枪开车来到工地,质问谁在工地上喊停工的,卢某某说是自己,双方即发生争吵,被告人万某一手卡住卢某某的脖子,一手持手枪指着卢某某的头,威胁说要崩了卢某某,被他人劝开。被告人万某准备开车离开工地时,将手枪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拿到枪后准备开车离开,卢某赶过来问被告人李某枪是不是在他处,并拔掉被告人李某的车钥匙,被告人李某拿出被告人刘某给其的枪指着卢某,卢某下了车,然后被告人李某将手枪扔在挖机下,离开了现场。卢某于是报警,并将在挖机下找到的手枪交给了110民警。经鉴定,该仿六四式手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7.62mm军用子弹的自制枪支。被告人李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万某持有的是枪支,还帮助被告人万某转移枪支并藏匿于挖机下,应当认定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不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