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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高烧不退” 诉至法院不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2-10-09 09:43:54
本网讯(通讯员 张黎)
近日,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自2011年开始,被告李某三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借款金额总计93,200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为每万元每月500元,利息总计24,172元。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多次找李某进行催讨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7,3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未对利息特别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即不支付利息。若约定利息,此利息最高额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最高额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超出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的利率远远超过了四倍的规定。这种“高利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3,200元。二、被告李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王某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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