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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投资遇纠纷 法官调解维权益
发布时间:2012-10-10 13:44:58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伦军)
浙江省温岭市商人陈某来湖北省潜江投资办厂,成立了潜江市后湖大发新型建材厂。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投标获得了后湖二砖瓦厂的租赁权。此后,陈某将租赁权转让给了当地人孙某。在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经湖北省潜江法院耐心细致地调解,顺利得到解决。
2011年9月20日,潜江后湖农场对其所有的企业后湖二砖瓦厂进行公开招标,温岭商人陈某竞标成功,获得该砖瓦厂的租赁权,并于同年9月29日与后湖农场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对该砖瓦厂现有粘土砖生产线整体承包,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年250万元(前23个月每月10.5万元,最后一个月为8.5万元)。合同签订后,参与竞标的本地人孙某以对发包方的发标价产生误解为由,与发包方发生冲突,要求承包该砖瓦厂。经多次协商后,陈某同意将其竞标取得的租赁权转让给孙某,并于2012年1月6日签订了转租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孙某在支付两个月的租金后,拒不支付租金,虽经多次催告,孙某仍未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陈某与今年9月初向潜江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转租合同,返还承租的资产、支付租金93.75万元和违约金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业已经出租人同意,属有效合同。由于孙某不按期交纳租金,虽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主审法官针对案件的事实,指出了孙某的过错,并主持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双方于10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同意与陈某解除转租合同,返还资产,支付租金35万元;陈某同意对经营砖瓦厂期间的资产作价145万元给付孙某。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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