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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非遗产 单位该发还得发
发布时间:2012-10-10 14:15:21


     本网讯(通讯员 王婷 胡光)   杨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某医院拒不向其唯一的养女杨女士发放抚恤金,杨女士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该医院向杨女士支付一次性抚恤金10万余元。

    原告杨女士诉称,其父杨某去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内部规定,医院应向家属给付抚恤金、丧葬费、一个月生活补贴及补发退休金。其是杨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应享有对上述款项主张索取及继承的权利,但其与医院交涉,医院始终不同意向其支付上述款项。故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其上述款项。

    医院辩称,杨某系其离休人员,杨女士为其养女,但杨某晚年生活主要由其表妹的子女张明、张亮照顾,杨某去世前留有遗嘱,指定张明、张亮为继承人,医院作为遗产协助执行人因无法确认上述款项的合法继承人而暂时未支付。杨女士起诉医院的事项属于内部行政事务,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医院作为继承案件协助执行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追加张明、张亮参加本案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待合法继承人确定后医院即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一次性抚恤金系医院按规定给予杨某家属的物质帮助和抚慰,不属于遗产,杨女士作为杨某养女,有权取得上述抚恤金,故法院对于杨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丧葬费是用于办理杨某丧葬事宜的费用,但杨女士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为杨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并支出过相应费用,故本案对该部分款项不予处理。杨女士主张的补发增长工资和一个月生活补贴均系杨某遗产,而本案并非继承纠纷案件,杨女士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有权继承孙某的遗产,故本案对上述款项不予处理,杨女士亦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宣判后,医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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