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四男子为顺利盗矿,联系矿企保安,承诺给其好处,要求在其值班下井巡逻时提供便利条件给其盗矿,小聪明为自己带来了刑罚。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贿案,被告人黄某、蓝某、韦某、罗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2月,黄某、蓝某、韦某、罗某为能到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200和-189的采场盗矿,联系到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科人员莫某(已判刑),要求在莫某值班下井巡逻时提供便利条件给其盗矿。经过双方协商,由蓝某等人给莫某好处费,莫某为蓝某等人到井下盗矿提供便利。黄某、蓝某、韦某、罗某等人于春节前,在莫某值班下井巡逻时组织民工下到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200和-189的采场盗矿,莫某在巡逻时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蓝某等人盗矿得逞。事后,由蓝某分两次共送了46 000元现金给莫某。另查明,广西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企业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属广西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莫某的工资、人事档案还属华锡集团人事劳动部管理,其属国有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蓝某、韦某、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46 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构成行贿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