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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贪图便宜转卖赃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0 14:34:15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黎鹏)
因贪便宜低价购买赃车后低价转让,原以为事与己无关,却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郭某,1980年1月出生于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2010年1月份某日,被告人郭某在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桥头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钱向他人购买了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红色本田牌125C二轮摩托车自用。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钱将该车卖给庞某。2012年8月4日,庞某的继子蓝某驾驶该车到平南县马练瑶族乡马练街时被查获,公安机关于当日根据蓝某的指认在马练瑶族乡汽车站将被告人郭某抓获。经查,该红色本田牌125C摩托车是何某在广西北流市汽车总站被盗的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购买使用并转卖,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于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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