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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楠木做家具 三男子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2-10-10 15:24:39


     本网讯(通讯员 王成龙)   近日,平武县水晶镇三名男子为装修房屋和做家具,盗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楠木,二审均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郭某刚、李某、李某剑为装修房屋及做家具,与郭某强(另案处理)共谋盗伐楠木。次日,由郭某强联系车辆,三被告人伙同郭某强乘车进入雪保顶自然保护区,三被告人砍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楠木两株及其他杂木,郭某强帮忙抬树、上车。在运回平武县水晶镇途中被雪宝顶自然保护区虎牙保护站挡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刚、李某、李某剑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三被告均主动各自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绵阳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有关被告人郭某刚、李某、李某剑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正确。鉴于三被告的作案动机,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均自愿认罪,在二审中亦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绵阳中院遂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三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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