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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岗工人经营热水器借款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1 10:31:56


     本网讯(通讯员 白为平)   2012年10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追偿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垫付款50000元及利息900元;被告曾某、何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及某银行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胡某向某银行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热水器店,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12年4月20日止,年利率9.31%,借款由原告担保。2011年4月19日,被告曾某、何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人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被告胡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能得到实际履行,被告曾某、何某以各自工资收入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贷款到期后30日内未偿还,由被告曾某、何某代为偿还。2011年4月19日,某银行向被告胡某发放了贷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12年4月20日,原告替被告偿还了借款。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50000元及利息9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及某银行签订的《再就业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曾某、何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人反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某银行借款,原告按约替其偿还了借款,原告有权向被告胡某追偿,被告胡某应予偿还,并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曾某、何某与原告签订了保证人反担保合同,按合同约定曾某、何某对该债务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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