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垫江县人)与范某、章某(二人已判刑)系朋友,章某与被害人朱某系同乡。2011年9月,章某与被害人朱某一起来到垫江县桂溪镇,并得知被害人朱某所携银行卡及现金颇多。章某在与范某、被告人张某的聊天中说出此事,三人遂密谋盗窃被害人朱某财务。按照计划,章某将被害人朱某骗至垫江县南阳邮政储蓄所,准备趁被害人朱某取钱之机,由范某和被告人张某偷换其银行卡,但由于被害人朱某警惕性高未果。被告人张某仍不死心,当晚便与范某、章某通电话密谋窃取被害人朱某财务。深夜,章某与被害人朱某一起同住宿在“豪源宾馆”208号,待被害人朱某睡熟后,章某作为内应开门,被告人张某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朱某现金1600元,手机、小灵通各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承认了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