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文树平 刘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赖乱发赔偿原告胡连香、赖永华、赖建勇合理损失174867元的10%,计17486.7元;被告赖永胜赔偿原告胡连香、赖永华、赖建勇合理损失174867元的10%,计17486.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17时30分许,会昌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发现会昌县庄埠乡寨富村新渡岗板,赖乱发的果园猪场化粪池内发现一男尸,经调查为寨富村村民赖发生(身份号码:362135195206081611),经会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系掉入粪坑溺水死亡。该果园系被告赖乱发所有,猪舍及化粪池系其所建;化粪池未加盖,旁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时,被告赖乱发已将猪舍免费提供给被告赖永胜养猪,赖永胜将化粪池的猪粪免费提供给赖乱发浇灌果树。化粪池距寨富村公路东52米、西174米,果园里有一条果园作业人行小道。查阅会昌县庄埠乡残疾人联合会《残疾证领取表》,死者赖发生系肢体三级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赖乱发仔果园建设猪舍化粪池时,未为化粪加盖,亦未在旁边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原告亲属赖发生溺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窨晶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赖永胜作为化粪池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化粪池未加盖,旁边为设立警示标志将存在安全隐患,即应当加强管理,尽到管理职责,但其依然置安全不顾,未尽合理使用管理义务,造成赖发生溺亡,依法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果园离死者家有较远距离,死者回家并非必须经过果园,果园系被告赖乱发开设的种、养殖场所,死者赖发生作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通行时应注意安全,其对死亡的发生应承当主要责任。原告胡连香、赖永华、赖建勇的合理损失依法核定1、死亡赔偿金137840元;2、丧葬费17027元;3、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74867元。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