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欣广 谢廷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河南西平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娜、张恒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五千元。
2012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娜在西平县盆尧镇罗阁村委11组龚某家中,乘龚某不注意盗走其两张银行卡及其身份证,两张卡上现金合计11668.62元。2012年6月8日上午,王娜与张恒预谋后到西平县建设银行经贸路分理处、建设银行西平县支行营业部谎称密码忘记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办了新卡。后王娜、张恒在建设银行西平县支行营业部自动取款机上分多次取走龚某银行卡上现金11600元,后又到柏城商场爱家量贩用龚巧玲银行卡消费54.2元。龚某的银行卡设置了取款手机短信提醒业务,发现现金被盗窃,龚某随后报警。案发后王娜、张恒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娜秘密窃取信用卡后,与被告人张恒合谋将卡中钱取出并使用,数额较大、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后二人合谋使用,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