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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资金逃八年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0-12 10:07:05


     本网讯(通讯员 韩鹏鑫)   身为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18万余元,畏罪潜逃近8年后自首。日前,此案经公诉机关公诉,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从轻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现年35岁的被告人田某,1999年6月至2003年12月在担任城固县某供销合作社出纳及该社股金服务部出纳期间,将供销社资金7300元借给他人并短库11万余元。2003年12月20日,被告人田某发现短库后携带供销社资金18万元外逃。潜逃期间,因内心有鬼,田某惶惶不可终日,听见警笛就心惊肉跳,生怕被警方抓获,在潜逃八年之后,在政法机关宣传感召和亲友劝说下,田某终于浪子回头,幡然悔悟。2011年10月13日,田某在广东省深圳市主动向警方投案自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鉴于被告人田某能主动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赃款,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城固县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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