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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包贼”在商场专偷顾客购物车上提包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2 11:05:37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宁都县一男子彭某到商场的目的不是为了购物,而是盯上了顾客放在购物车上的提包。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彭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1月18日、2月6日、2月25日,彭某先后三次窜至 “国光超市”负一楼购物区,趁被害人张某、叶某、黄某挑选商品之机,将其放置在购物车上的三个不同手提包盗走。三次共盗得被害人包内现金人民币8500元、价值人民币10408元的Iphone4手机2台、三星I9008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佳能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2675.36元的黄金项链带吊坠1条、“国光”购物券4500元、“国光”提货卡3000元等物品。

    2012年2月19日、2月22日、2月26日,彭某分三次来到“大润发”超市购物区,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谢某、黄某某、叶某某放置在购物车上的三个不同颜色手提包盗走。共窃得包内现金人民币13200元、价值人民币172.90元的儿童型银手镯1对、价值人民币4750元的Iphone4手机1台等物品。

    被告人彭某共盗窃作案6起,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806.2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彭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彭某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彭某的定罪量刑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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