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光天化日之下,三男子竟利用辣椒水喷雾等工具抢劫一女子的摩托车。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黄某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黄某强、黄某金、黄某胜均是广西藤县人。2011年12月28日,三被告人三人经密谋实施抢劫摩托车后,由被告人黄某胜携带水果刀、被告人黄某金携带辣椒水喷雾剂等作案工具,共同驾驶上述赃物建设牌摩托车从广西藤县出发来到平南县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晚上7时许,三名被告人在平南镇金凤阁KTV娱乐城入安怀镇路段处发现一女子黄某开着一辆银白色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即由被告人黄某强开摩托车从该名妇女左边超车,并将该名妇女拦停,被告人黄武金即跳下车用辣椒水喷雾剂喷射该妇女的面部,欲抢劫该妇女的摩托车。因被害人拔掉车匙并大声呼喊,旁边有群众出来,三被告人被迫放弃抢劫而驾车逃离现场。当三被告人逃至平南镇三环路长安驾校附近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建设牌摩托车一辆、水果刀一把和辣椒水喷雾剂一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成立。三被告被告人经事前密谋抢劫摩托车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合作,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黄某胜所起的作用相对被告人黄某强、黄某金稍轻,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三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于是,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