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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法院规范公民代理行为严防“黑代理”
发布时间:2012-10-12 15:04:37


     本网讯(通讯员 邹桃生 刘才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公民代理的不规范行为随处可见,不仅妨碍了司法活动正常开展,而且损害了一些当事人的权益,甚至引发不少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此,该院在充分调查、反复研究的基础上,于10月10日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明确公民代理范围。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三大诉讼法中允许公民代理的范围进行罗列,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根据《法官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等代理行为不予允许或者取消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规定公民代理必须出具资料。进行公民代理的,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人民法院见证下签订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审判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立公民代理告知制度。对委托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当事人,立案庭或相关业务庭应当在案件立案或审理前将委托公民代理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属于无偿代理。

   严格公民代理审查。以公民代理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由立案庭或相关业务庭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要求,特别对于多次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更要严格把关。经审查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一律不准许其继续担任代理人或责令其退出诉讼,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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