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长期吵闹,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经法官劝说调解和好,回到家中却又闹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继续分居,一年后妻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原告罗某与被告宋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农历三月初八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结婚。双方于2003年2月和2005年12月先后生育了两男孩。2009年6月1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直和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于2010年农历4月分居生活。原告罗某于201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经法官劝说调解和好,双方回到家中却又闹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继续分居至今。2012年5月12日,原告罗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后分居已两年以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诉求离婚的主张成立,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父亲宋盛俊明确表示愿意帮被告抚养两个孩子,且两个孩子一直随宋盛俊生活,故原告要求将两男孩判归被告抚养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家庭财产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所生两男孩由被告宋某负责抚育,并由原告罗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