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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开车尾随银行取款人行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5 10:20:00
本网讯(通讯员 江毅)
到银行营业厅踩点盯梢取款人,开车尾随取款人,待取款人放停摩托后离开后行窃。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与彭某、杨某、刘某(均已判刑)共同商量到丰城市搞钱。四人从樟树市驾车来到丰城市一银行,由刘某进入营业厅寻找作案对象,其余三人在车上等候。刘某见被害人谢某取出45000元出门后把钱放入摩托车车座下的箱内,即回车内告知踩点情况。四人随即开车尾随谢某至丰城市新城区一建筑工地。见谢某摩托车停放并离开后,被告人张某和刘某下车,用螺丝刀撬开摩托车车箱,将装有人民币45000元等物的公文包盗走。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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