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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狱友结伙盗窃杂货重返监狱
发布时间:2012-10-16 10:06:27


     本网讯(通讯员 张保生 项建华)   想致富,靠勤奋,小偷小摸,受刑罚。2012年10月15日,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青先、李辉、刘文青犯盗窃罪。判处刘青先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李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处刘文青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青先、李辉、刘文青骑摩托车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11次,盗窃火腿、腊肉、香肠、腊鱼、土鸡等价值14522元,其中刘青先盗窃作案8次,涉案价值11638元,李辉盗窃作案8次,涉案价值11228元,刘文青盗窃作案4次,涉案价值470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青先、李辉、刘文青以非法与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青先、李辉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文青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均因盗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应予严惩。被告人刘青先、刘文青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随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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