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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十万未还清 联保户全部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16 10:45:27


     本网讯(通讯员 吴聚川)   三户联保借贷款,借款十万没有还完,联保户集体承担连带责任。10月11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柴某、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借款本金63682.5元及利息。被告李某、李某某、武某、邵某对被告柴某、翟某给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六被告均辩称联保贷款申请表不是本人所签,没签借款合同,也没有收到这笔款,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被告柴某、李某、武某承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联保额度贷款。2010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1年11月9日被告柴某、翟某向原告申请借款10万元,2011年11月15日被告柴某、翟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柴某因建大厅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15.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10万元借款以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柴某在原告处开设的存款账户内。被告柴某借款后,截止2012年6月15日给付原告本金36317.5元及利息8508.37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3682.5元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柴某、翟某、李某、李某、武某、邵某经平等协商,先后签订的联保协议、借款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将借款转付到被告柴某存款账户内,履行了其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柴某、翟某给付借款本金63682.5元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李某某、武某、邵某作为被告柴某、翟某向原告借款的保证人,应依约对被告柴某、翟某给付拖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柴某、翟某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有的借款人可能是为别人借款,但责任要自己承担。因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并不是一回事。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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