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陆睿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未按合约还本付息,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其每月部分工资收入的方式执结该借款合同纠纷案。
韦某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于2006年4月12日向其下属城区信用社借款10000元。该笔借款约定借期壹年,即到期日期2007年4月12日,月利率按8.835‰计。借款到期后,韦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虽经过银行多次催讨,仍未还,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韦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至本金偿清前所产生的利息。韦某辩称,银行所述都是事实,自己也愿意尽快还请借款。本案在受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韦某从2009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本金一千元给银行;二、韦某还清贷款本金后,每月15日前偿还一千元利息给银行,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利息。
法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执行人韦某未按调解书履行其还款义务。银行于2010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除了每月有工资收入1323.60元的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法院作出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作为清偿申请人的债务。现已扣款17000元,近日,被申请执行人将现金334元交至法院,并由法院将该执行款汇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至此,该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