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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铲车借款逾期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7 10:29:31


     本网讯(通讯员 张黎晖)   2012年10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肖某、周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0月12日,被告陈某在工地上做工,需购买铲车,缺乏资金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4.4%,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0月12日。被告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肖某、周某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双方签订了联保协议书。同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出具了借据交原告收执。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催索无果,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被告陈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并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肖某、周某对被告陈某借款自愿提供连带保证,故对借款本息及罚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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