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不到半年时间,被告人李志海伙同盗窃他人财物十次价值36586元;被告人李志强、李久明伙同盗窃他人财物各九次价值各33451元。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志海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李志强、李久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5月15日间,被告人李志海伙同盗窃他人财物十次价值36586元,被告人李志强、李久明伙同盗窃他人财物各九次价值各33451元。分别是:一、2010年12月30日晚,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两套总价值为3135元的沟槽机盗走;二、2011年3月15日晚,将被害人吴某某三个厂房里约有120米胶皮铝线,两台电动机,两台振动机盗走;三、2011年4月18日晚,将被害人王某某石场里的一台价值21616元的250千伏安变压器内的铜线盗走;四、2011年4月26日晚,将被害人农某某打沙场里的一台柴油机、一台搅石机和一台打沙机盗走;五、2011年4月间某晚,将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三条价值2926元的400米胶皮铝线盗走;六、2011年5月2日晚,将被害人岑某某、韦某、罗某某等人一台价值3724元的20千瓦变压器拉到半路后盗取铜钱;七、2011年5月4日晚,将被害人黄某某打沙场里的一台15千瓦发电机和黄某某打沙场里的一台4千瓦电动机盗走;八、2011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将被害人陈某的一台价值1575元的24匹马力柴油机和一台价值1050元空压机盗走;九、2011年5月14日晚,将被害人岑某某的规格为120平方15米和75平方15米的胶皮铝线盗走;十、2011年5月15日晚,将被害人毕某某打沙场里一台22匹柴油机和一台“沙霸”牌抽沙机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海、李志强、李久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李志海盗窃十次共价值36586元,被告人李志强、李久明各盗窃九次各价值3345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强提出本案第三起盗窃的价值认定过高,庭审查明,该起盗窃的价值有物价部门鉴定,故被告人李志强提出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志海、李志强、李久明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