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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工人“以旧换新”盗电动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7 14:56:00


     本网讯(通讯员 梁学峰 郑连生)   10月份,各小区又进入了装修旺季,然而由于我国装修市场兴起较晚,管理还不够规范,装修公司人员更是鱼龙浑杂,什么人都有。本案被告人张某就是一名装修工人,因见某小区在电动车管理上有机可乘,打起了盗窃电动车的弯主意。近日,河南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今年29岁,新蔡县人,以在焦作市区干装修工程为业。前不久,张某在焦作市解放西路与普渡路交叉口一小区干活,其发现小区在管理进入电动车时有机可乘,小区保安在人员骑车进门时给每辆车发一个卡,也不登记来访人员和出入车型,出门时见卡放车。这让张某产生了“偷梁换柱”——用自己的“破车”换辆“新车”的念头。一日凌晨1时许,主意已定的张某骑自己的“破车”窜至小区内,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小区3号楼1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踏板式狮龙牌电动车“换”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420元。“换”车以后,张某做贼心虚,并不敢骑车出门,于是,又开始怀念自己的“破车”,然而当张某再次潜回该小区欲骑走自己的破车时,被蹲守的小区保安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张某租房处将被盗电动车起获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新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武新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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